公司诉高管卖房赔款
来源: 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      时间:2023-05-09 0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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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导 读

近期,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则案例,一家公司因高管未达成业绩目标,考核扣发高管的收入,在高管没有相应承担能力的情况下,要求高管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也存在要求员工提供抵押金、担保金、保证金的做法,包括跟投都涉及到要求高管和员工拿出个人财产为设置的企业经营目标提供担保。如果目标没有达成,企业行使对担保金的处置,可能会触发法律风险。这个案例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一、来龙去脉

(一)公司与刘某签订聘用合同

2019年1月,甘肃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了聘用合同,甘肃公司聘请刘总担任该公司在华东销售处的总经理,工作地点在昆山,为了激励刘总,公司与其约定了业绩目标,刘总作为总经理对华东片区产品销售业绩负责任。

(二)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将个人房产作为抵押

2019年7月,甘肃公司又与刘总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华东销售处升级为华东分公司,整体的营收指标由刘总负责。刘总要承诺确保经营指标达成,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在业绩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下,以该房产变现价值补充公司所受到的损失。随后,刘总就与公司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解除劳动关系,继续承担经营目标责任

遗憾的是,2019年9月20号,甘肃公司就以刘总不能胜任为由,解除与刘总的劳动关系,同时以经营目标没有完成为由追究刘总的责任,要求刘总必须在2020年年初完成项目回款和经营目标。若不能完成,将保留向刘总追偿损失并以房产过户作为赔偿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个补充协议,从2019年9月20号以后,刘总虽然不再担任甘肃公司华东分公司的总经理,但公司同意由刘总独立组建销售团队,自主运营原来所承诺的经营目标,房产担保继续有效。

(四)法院判定协议不属于民事合同关系,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到了2020年,刘总还是没有实现承诺的经营目标,随即甘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总承担违约损失,以名下的房屋进行抵偿。

甘肃公司认为公司与刘总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公司与刘总之间签订的协议就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目前,刘总未达成民事合同的目标,未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要求法院判定刘总承担损失,并以房屋作为抵偿。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一直是作为甘肃公司的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关系,9月21号以后虽然劳动关系解除,但是上述协议依然是作为公司员工内部经营目标的期望性协议,不是平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甘肃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驳回甘肃公司的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同样驳回甘肃公司诉求。

二、吃瓜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能给我们哪些启迪呢?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为促使高管切实担负起经营责任,很多企业存在要求高管提供抵押金或保证金的做法,甚至有的企业把担保作为责任承担的重要内容。但是,这方面的要求与法律法规是有冲突的。

甘肃公司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作为劳动关系要求员工提供担保,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如何既能切实加强企业高管和员工的经营责任,而又不触犯法律呢?

跟投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因为在跟投机制下,员工的投入转化为投资或借款,而不是抵押金或担保金,通过跟投享有相应的项目跟投收益,承担项目没有实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损失,这样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甘肃公司在9月20号之前与刘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约定了经营目标,约定了房产的抵押担保,这种都是无效的。9月20号以后,虽然名义上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总个人组建团队去完成业绩目标,但还是原有劳动关系的延续,这种情况下立法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在劳动领域,高管或员工承担责任,必须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故意,另一个是重大过失。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才有所谓的损失赔偿。在民法领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可以约定或者以违约作为赔偿。两者适用的法律关系和准则是不一样的。

甘肃公司故意提前解除合同,将与刘总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关系转为民事关系,这种转化法院认为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转嫁作为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这种转化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所以,法院据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一开始甘肃公司与刘总签订的就是民事合同,这样的合同大概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一开始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后面才人为转化为民事合同,具有规避法律规定的嫌疑,这种情况下法院当然不能支持。

朱昌明

阳光时代合伙人

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

本文由李建鹏、王晶晶根据

明律师混改明讲直播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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